根據《浙江省審計條例》第三十條和舟山市普陀區政府有關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要求,現將整改結果公告如下:
一、 審計結果文書的名稱、文號:舟普審整事告[2020]5號
二、 審計反映問題:
1、五處留存國有資產被無償使用。
2、自營糧油少收收益款5萬元。
3、違規列支職工保險費。
三、 審計處理處罰意見和審計建議:
1、 應加強對代管國有資產的管理,在取得主管部門許可的前提下,明確對民企幫扶的時效和措施,簽訂書面協議,促進代管資產的保值增值。
2、 盡快收回利潤款5萬元。
3、 應調整賬目,作為職工工資薪酬支出。
四、 采取的措施及整改結果:
1、 與普陀民廣和糧油供應有限責任公司簽訂《儲備糧食委托代儲合同書》,并在合同條款中予以體現明確保管費內容。與普陀興禾糧油經營部(東港)簽訂《普陀區儲備成品糧代儲協議》,明確輪換費用具體內容。
2、 根據補簽的《合作收儲經營2019年產水稻的補充協議》,利潤款5萬元已在2020年6月30號與浙江寶隆米業有限公司2020年水稻銷售貨款一同收回。
3、 按整改要求,在8月45號憑證中調整相應賬目,作為職工工資薪酬支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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